发布部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9-27 浏览次数:145
广州市卫生健康技术鉴定和人才评价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卫生健康技术鉴定和人才评价中心(与广州市医学会学术交流服务中心合署, 挂广州市卫生技术鉴定和评估中心、广州卫生技术资格考试中心牌子)。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534,536号;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四马路12号;广州市人民中路38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仟叁佰玖拾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在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医疗鉴定、卫生系列考试、职称评审、卫生健康科技和教育项目管理、学术交流、卫生健康信息化和统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参与组织、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致残等级鉴定和职业病鉴定工作;参与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组织、广州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施工作;参与卫生健康科技、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广州市医学学术交流、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数字政府”建设任务,负责广州地区卫生统计信息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以党章为根本,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发挥本单位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议大事、管全局,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行政领导人要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组织决议、决定,按照分工抓好集体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部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大力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支持本单位按照其章程及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二)受理本单位需要举办单位审查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市卫生健康技术鉴定和人才评价中心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广州市卫生健康技术鉴定和人才评价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行政任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具有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本单位设办公室、医鉴部、职称审理部、评估部、学会事务部、项目规划部、电子政务部、统计部8个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服务对象享有医疗事故方面鉴定、卫生系列考试、职称评审、科研评估、培训、数据统计、卫生信息化技术支持等卫生健康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服务对象依法依规履行有关申报手续,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本单位设立对外沟通渠道,服务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服务对象通过对外沟通渠道参与管理。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本单位业务运行依据机构编制法定职责开展医疗事故方面鉴定、卫生系列考试、职称评定、科研评估、培训、统计数据、卫生信息化技术支持等卫生健康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参与组织、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致残等级鉴定和职业病鉴定工作;参与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卫生健康人才高级资格等考试的报名、审核、考务组织等工作,广州市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组织工作,广州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工作,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验证工作;承担广州市医学学术交流、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专科分会建设、科普宣传、医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和完成政府转移职能等工作;承担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数字政府”建设任务;组织完成国家和省布置的各种卫生统计调查任务,建立卫生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除依法保密外的卫生统计信息,组织本市各级卫生机构统计人员进行卫生统计业务培训、交流活动,开展卫生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为制定卫生政策和卫生规划、卫生改革监测与评价、卫生服务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6月12日经中共广州市卫生健康技术鉴定和人才评价中心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广州市卫生健康技术鉴定和人才评价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8月30日起生效。